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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2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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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挂
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侯路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购买“老九门”卡盟平台并在该平台贩卖“XYZ”游戏外挂,交易1,181笔,销售数量1,223个,违法销售金额人民币17,952.4元。
经鉴定,“XYZ”外挂破坏了正常游戏的画面、游戏方式,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时年纪尚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关键词:SF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隆彬,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竹心,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刑四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彬、陈竹心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祥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彬及其辩护人高敏、被告人陈竹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原始取得方式获得《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著作权,分别授权上海某某游戏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隆彬从被告人陈竹心处购得《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源程序,租用深圳某某云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服务器(IP地址×××),私自架设软件服务器端程序,建立https://fir.im网站提供软件客户端程序下载,并建立QQ交流群(群号:792815×××、1234×××)推广宣传,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期间,被告人隆斌负责其私自架设的《江湖侠客令》、《无敌OL》网络游戏软件的运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接受玩家充值;被告人陈竹心提供游戏软件源程序、负责架设服务器端程序、软件升级维护并参与部分利润分成。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隆彬通过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248376.77元,被告人陈竹心从被告人隆彬处获利计人民币59359元。经鉴定,从深圳某某云计算机有限公司服务器查获的检材程序与上海某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样本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被告人隆彬、陈竹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隆彬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1600元,被告人陈竹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隆彬、陈竹心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易记录,证人王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上海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隆彬、陈竹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许可,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隆彬、陈竹心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隆彬、陈竹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隆彬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彬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隆彬归案后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隆彬归案后,积极退赃;4.被告人隆彬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父母身体不好,妻子在家带两个年幼的小孩,家庭生活困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隆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原始取得方式获得《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著作权,分别授权上海某某游戏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隆彬从被告人陈竹心处购得《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源程序,租用深圳某某云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服务器(IP地址×××),私自架设软件服务器端程序,建立https://fir.im网站提供软件客户端程序下载,并建立QQ交流群(群号:792815×××、1234×××)推广宣传,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期间,被告人隆斌负责其私自架设的《江湖侠客令》、《无敌OL》网络游戏软件的运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接受玩家充值;被告人陈竹心提供游戏软件源程序、负责架设服务器端程序、软件升级维护并参与部分利润分成。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隆彬通过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248376.77元,被告人陈竹心从被告人隆彬处获利计人民币59359元。经鉴定,从深圳某某云计算机有限公司服务器查获的检材程序与上海某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无敌OL游戏软件》样本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被告人隆彬、陈竹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隆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0元,被告人陈竹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隆彬的违法所得至少有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隆彬、陈竹心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和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易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彬、陈竹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许可,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彬、陈竹心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隆彬、陈竹心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关于被告人隆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隆彬在该案中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家庭生活困难等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隆彬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隆彬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隆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适宜判处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隆彬、陈竹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隆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折抵刑期31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竹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先期羁押的31日折抵刑期31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隆彬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六百元,被告人陈竹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隆彬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四百元,被告人陈竹心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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